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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4, 2015

警察的權力 (蔡小煒律師編寫)


蔡小煒律師


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才可向市民 截停 > 查問 > 搜身呢?

截停及查問

蔡小煒律師編寫

(1)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54(1)),或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 (54(2)),該警務人員便有權: (a) 截停該人並要求他/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b) 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她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根據《入境條例(115) 17C條,任何 15 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 ,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警方查,便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5,000 元。

 (2)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9條,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   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該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違法,可判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雖然在上述情況下,警務人員有權向任何可疑人仕作出截停及查問,但根據普通法及人權法案規定,任何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因此,市民應有權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查問,但請注意市民是無權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警務人員查閱。

截停及搜身

(1)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條,警務人員除了可以截停及查問可疑人仕 (如上述),如發現該可疑人仕有任何可能會對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警務人員可扣留他/她一段合理需要的時間以便進行搜身。根據《警隊條例》(23254(2),警務人員除了可以截停及查問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如上述),亦可將該人仕扣留一段合理需要的時間以便向該人仕進行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任何罪行有價值的東西。

(2) 根據《公安條例》(245章)第33(6),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非法集會或暴亂,與及在犯該罪行過程中有人曾經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警務人員便可以在鄰近範圍內的任何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仕以查核該人仕有否干犯相關罪行。

(3) 根據《警隊條例 50(6),警務人員可以向任何被捕人仕進行搜身,並可撿走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蔡小煒編寫

樓宇買賣 (蔡小煒律師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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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買賣

蔡小煒律師編寫

在香港,樓宇買賣是一項重要的決定。在購買樓宇前,買方須慎重考慮物業擁有權的方式,這是極為重要!

物業擁有權可分為「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兩種。

「全權擁有」是指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全權擁有人。而「共同擁有」可分為: (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即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過世,其物業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及(b) 分權共有即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的權益會根據各人所付的樓價數額比例作分配。舉例,如果兩人( AB) 以分權共有方式購入物業,A 付出75%樓價,而B只付出 25%樓價,那A便會擁有該物業的四分之三業權,而B便擁有該物業的四分之一業權。如其中一人過世,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 (不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分權共有人),並按照其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去作出分配。

 樓宇買賣之流程簡述:

 (1) 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而買方亦需要繳付臨時訂金予賣方﹔

 (2) 買賣雙方需委託律師辦理相關手續。賣方律師須草擬正式買賣合約,隨之交由買方律師審核,雙方可透過律師就買賣合約條款作出修改,當達成協議後,便會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買方亦同時須要繳付大訂予賣方 (臨時訂金及大訂的總和通常是樓價的 10%)

(3) 隨後,買方律師須草擬轉讓契,交由賣方律師審核,買賣雙方簽署轉讓契。在交樓日,買方須繳付樓價的餘款予賣方,而賣方須將空置的單位交吉予買方。

 如賣方需要贖回樓按契約、而買方需要做樓宇按揭,以上流程便須加插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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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呈請 (蔡小煒律師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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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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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無力償還債項款額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並且是無抵押的債項,債權人便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申請欠債人破產。欠債人亦可自行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的限額並不適用),但較常見是債權人申請欠債人破產。其程序如下

(1) 債權人需要先向欠債人發出一份 法定要求償債書 並送交予欠債人。(: 如債權人已取得法庭裁決裁定欠債人須還款,債權人便無須向欠債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2) 在送交法定要求償債書之 3 星期後,如欠債人仍無力償還債項給債權人, 債權人便可向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申請欠債人破產。欠債人會隨後被通知法庭聆訊日期。

(3) 債權人須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及向破產管理署繳付12,150的按金用以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費用及開支。

(4) 債權人必須將破產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及欠債人

(5) 法庭展開聆訊,如欠債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或債權人及欠債人雙方不能達成和解,法庭便會向欠債人頒布破產令

破產令頒布後,欠債人的資產便將會由一位受託人 (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 接管並變賣套現。資產變賣後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作為償還債項。在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即扣除生活開支後) 亦會被用作償還債項。當破產令解除後,欠債人便無須償還破產前的所有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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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收樓 (蔡小煒律師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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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租收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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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完善的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租約文件,都必定會包括多項條款,其中一項條款會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交租金,業主便有權終止租約並收樓。即使租約並無列明這條款,就住宅物業而言,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17條,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訂立的租約,此終止租約並收樓權會根據此法例而隱含於租約內。就非住宅物業 而言,此 終止租約並收樓權是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126條隱含於租約內。此條例說明所有租約均隱含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的承諾,以及假若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業主便有權利終止租約並收樓。但請注意只要租客在業主收樓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

如業主需收樓,必須聯同執達主任前往有關單位,把 遷出通知書送達該單位佔用人並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單位。如大門鎖上並沒人回應,便須把通知書張貼於門外。送達「遷出通知書」7天後,執達主任會安排業主收樓。若佔用人已離開該單位,該單位的管有權便交還予業主,但若該單位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通知佔用人已定的交還日期。到交還日期時,執達主任會聯同業主再前往有關單位收樓,如有需要,會安排鎖匠破門入內收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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